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辩护非律师可以吗?
1、被告人可以委托的辩护人不仅仅只有律师,律师之外的其他部分人也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虽然除律师之外,其他一般身份的人也可以做辩护人;但需要强调的是,律师担任辩护人除了享有一般辩护人的权利外,还享有查阅案件卷宗等一般辩护人不依法享有或须征得法院准许才能享有的权利。
2、《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辩护律师的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里,案件处理时,更多的还是会选择委托专业的律师人员来替当事人辩护,我们称这种为委托辩护。在我们固定思维里,可能认为只有律师才能辩护,其实并不是,只是律师更加专业而已。相关法律条例中针对律师的权利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