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乙肝虽具有传染性,原告即使患有乙肝,但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病情严重且具有较强传染性的情况下,不能剥夺原告抚养子女的权利。
乙肝患者是否能抚养自己的子女呢?
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结婚、生育、就业、升学等方面法律均没有特殊限制。乙型肝炎虽是一种传染性疾病,但其传染性不能一概而论,患者受到的感染程度不同,处于不同的病程阶段,治疗及恢复程度不同均能影响到传染性的强弱程度。乙肝患者并不一定都有较强的传染性。乙肝传染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病毒在体内复制的活跃程度。随着临床医学的发展,对于乙肝的免疫和治疗能力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通过积极的治疗和正确的预防,与患有乙肝的人共同生活,其身体健康并不一定受到威胁。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但乙肝不属于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剥夺患有乙肝的母亲抚养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