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当夫妻双方婚姻结束,孩子往往会跟着父母其中一方生活,这就可能会遇到非抚养方探视子女遭到抚养方拒绝,或者是非抚养方不探视孩子的情况。那么,当婚姻已成往事,孩子有权要求非抚养方家长来探视自己吗?
案情
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不常探视遭起诉
阿明与阿红都是广州从化人,2005年,27岁的阿明和25岁的阿红登记结婚,并在2008年生育了女儿小珠。2009年,经常吵架的两人身心疲惫,感情已经破裂。后来,阿明到从化法院起诉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女儿小珠和父亲阿明一起生活,阿红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并可以每两个星期探视女儿一次。
2011年,阿明的母亲病重,治疗费花去人民币近20万元。阿明认为,自己已是负债累累,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无法尽全力对4岁的女儿小珠进行照顾,于是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珠的抚养权,由小珠的母亲阿红抚养。
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从2012年1月起,小珠变更由母亲阿红抚养,自2012年2月到女儿小珠成年独立生活为止,阿明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自女儿读小学开始,其就读公立学校的学费由父母双方各承担50%,如果女儿住院,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父亲阿明每两周可探望一次。
随着小珠上学以及生活的开支不断加大,阿红认为阿明怠于行使探望权,在2012年到2022年的3年多来,阿明只探望了小珠两次。阿红认为,孩子父亲阿明的冷漠和疏远,不利于小珠的健康成长。2022年5月,阿红以女儿小珠的名义起诉至从化法院,要求阿明每年都需增加支付抚养费,并且定期对小珠进行探视,充分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状况。
阿明答辩称,探视权是自身的一项权利,不容小孩母亲指手画脚,他本来是想探望小珠的,但是双方经常因为探视产生更加激烈的矛盾,这样反而更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况且目前自己每月工资只有三四千元,还有身患重病的母亲需要照顾,每年都增加抚养费不符合从化的物价水平,也不符合自己的经济能力。
最后,经办法官向阿红阐释了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阿红最终撤回了要求阿明定期探视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只能对阻挠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目前只能对阻挠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父亲或母亲进行强制执行。
然而,不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都有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都应当承担起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而探望是否应当作为对离异子女教育方式的一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讨论和完善。
为了让未成年人身心都能够健康成长,从化法院从解决非抚养权人怠于履行探望权的情形出发,提出以下建议:1、离婚夫妻莫将未成年人子女作为矛盾的交汇点,离婚夫妻应当避免将双方婚姻家庭矛盾转嫁到子女身上。2、非抚养权人应该积极探望孩子,抚养权人应当为探望主动创造条件。离婚夫妻双方应当以小孩的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出发点,摒弃离婚夫妻双方的恩怨。3、社会基层组织、儿童保护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心理辅导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应该对离异子女家庭多点关爱和帮助,只有第三方机构以公正、旁观者的立场看问题,才能更有利于解决离婚夫妻的双方矛盾,保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