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与某乙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二人于2006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做出判决,且判决已经生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甲曾向某乙借款3.5万元,并给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的时间为2005年2月13日。离婚后,某乙凭借条多次向某甲讨要欠款,但某甲对此拒不承认。无奈之下,某乙只好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甲偿还欠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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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本案中,某甲和某乙之间的借款的时间为2005年2月13日,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之间借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的权利义关系。现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被依法解除,某乙向某甲主张债权,并无不当。
某甲对某乙向法院提交的欠条的真伪持有疑虑,可以申请有关部门予以鉴定,但其拒绝鉴定,且陈述欠条可能是其醉酒时所为,无相应证据支持,所以法院对某甲的主张不予支持。
从本案可以得到一个启示:夫妻间“借款打欠条”有的可能开玩笑,有的则可能是认真的,但无论哪种情况,当他们之间发生严重分歧甚至离婚的时候,这个借款纠纷就要靠法律途径来解决。夫妻间借款是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要受到法保护。因此,夫妻间“借款打欠条”也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