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证人如有特殊情况,经过法庭允许,可以不到场。《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