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驶里程计算。
①总质量1.8t以下的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累计行驶300000km;
②总质量1.8t以上的载货汽车累计行驶400000km;
③特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500000km;
④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250000km;
⑤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0000km。
按使用年限计算不予延长使用年限8年①总质量1.8t(含1.8t)以下的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
②1998年7月6日前使用期已满8年的总质量1.8t以上、6t以下(含6t)的轻型载货汽车③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④营运客车19座(含19座)以下
⑤矿山作业专用车
15年大、中型拖拉机(转向盘式),达到报废年限后,不予延长
可申请延长使用年限10年
①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1.8t以上、6t以下(含6t)的轻型载货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②总质量6t以上的载货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
③旅游载客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④9座以上的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⑤20座以上(含20座)营运客车,达到报废年限后,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