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
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在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提起上诉。
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上诉期从接到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逾期不得上诉。
(二)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
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三)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
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