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有明确的审理期限。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有法定延长情形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