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赌博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赌博罪无罪辩护词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委托,指派我XX律师依法为其进行辩护。本律师认真反复查阅案卷,认真倾听了公诉人的发言,本律师请求法庭,认定XX涉嫌的开设赌场罪,罪名不能成立。
“开设赌场罪”是根据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和经营赌场,客观方面是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其实本案在罪名的设定上存在争议,本律师认为,应以经营赌场更适合。因开设只是经营的前置,经营才是开设的最主要更重要的行为,同时开设从字面上理解,只包括开设者,而不能包括经营者,实际上,开设赌场罪理应包括开设以及为开设赌场提供服务和支持的诸多行为,本罪的侵犯的客体是 扰乱公共秩序罪。那么我们从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1、被告人XX没有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
XX是通过正规劳务(劳动)中介机构介绍去深圳市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的。经网上调查,该公司是正规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且XX既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和管理者,更不知道该公司是以赌博为业。他与本案赌场——深圳市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关系即不是开设者关系,也不是股东关系,还不是管理者关系,而是员工与公司的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其工资待遇是每月1900元。很遗憾,公安案卷中,公安人员竟然忽视了这一重要情节,整个审讯笔录没有发现涉及有关此类问题。当然,即使是劳动者,或者通俗的说是打工者,如果他明知是赌场,公司有赌博行为,他参与其中,哪怕仅仅是扫地,同样构成同案犯罪。就有如一辆贩毒走私的轮船,作为一个受雇于船长的水手,如果他知道该船运输的是走私毒品,仍然上船工作,可以认定其构成走私毒品犯罪,但是,如果他确实不知穿上装载的是毒品,那么他理应不构成犯罪。
2、被告人XX没有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
开设赌场罪的表现为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具、资金、设定赌博的各种方式等组织赌博的行为,统称“开设赌场”的行为。该行为还包括利用网络的快速发展开设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网络赌博行为。赌场的全部经营行为均是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但最主要的一块就是以游戏币换取钱。XX没有参与和从事以游戏币换取钱的犯罪,也不知道该公司可以币换钱这一情节,只是帮客人买币和打扫卫生。我们既要严厉打击犯罪,但不能伤及无辜,和有任何扩大刑事打击面的偏差;否则同样是犯罪。况且,本案是否存在以币换钱的情节上不能证实:诸多证据表明涉案人员均不知道能否换钱,少量人员明确不能以币换钱。既然不能以币换钱,那么本案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本律师认为尚存疑难定。
3、XX没有侵犯本罪的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即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至于关于赌博犯罪客体的争议在此不予探讨。结论是XX在该公司按部就班的上班,且不到一个月,没有侵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客体。
4、敬请法庭:
(1)考虑公诉人当庭的一句话:“几位被告人都是帮助老板从事辅助性的工作。”既然是从事辅助性的工作,那么显然是从犯。不能因为主犯没有抓住就让从犯上升为主犯。
(2)恳请法庭基于上述事实对XX做出从轻减轻判决。
不胜感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晏XX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二、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立案抓到嫌疑人后,到法院审理开庭的时候,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给自己辩护。如果其认定自己无罪,律师做无罪辩护就要有充分的证据,针对检察院的控告,提出嫌疑人没有开设赌博的主观意向在行为上构不成犯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