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儿童罪辩护词怎么写?
拐卖儿童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陈XX的委托,并经山东XX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为被告人陈XX被控“拐卖儿童罪”进行辩护。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陈XX进行了会见,通过本次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辩护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被告人陈XX应当减轻处罚的如下辩护意见:
1、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行为,被告人陈XX虽参与其中,但其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在该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秦XX通过出租公司的传呼台租用出租车联系上了陈XX,秦XX租用陈XX的出租车也只是说是去长治接人,在到武安时接到了被告人魏XX。回到临清后,魏XX留了陈XX的电话,以方便联系租车。在此前,陈XX并不认识魏XX与秦XX,更不知道她们是干什么的。在第二天,魏XX又打电话租用陈XX的出租车去南环路办事,陈XX也不知道魏XX去干什么。对一个职业的出租车司机来说,一般是不会问客人租车干什么,而只是问客人到哪里去,按照客人的要求将客人送到目的地。在本次拐卖儿童的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XX也不知道魏XX等人在干什么。更不知道发生了买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在本次犯罪行为中,陈XX在主观上不具有拐卖儿童的犯罪故意,起诉书指控的该次犯罪行为,被告人陈XX不构成犯罪。
2、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行为中,陈XX也是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非自愿、主动的参与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情节非常轻微。
在该次犯罪中,陈XX是在从长治回临清快到家的路上才听到有小孩哭,才知道魏XX提的方便袋中有小孩,陈XX此时仍不知道小孩是怎么来的。在第二天魏XX租用他的车到八岔路镇交易的过程中,陈XX听到买孩子的人与魏XX等人的对话时,才真正意识到魏XX等人是在贩卖小孩。遗憾的是,被告人陈XX此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也许是存在一种侥幸心理,没有及时中止犯罪行为,就这样稀里糊涂的参与的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但在该次犯罪中,陈XX事前并不知情,在其知情后,魏XX等人的买卖儿童的行为已基本接近尾声,陈XX在主观上只是被动的参与了犯罪行为,参与的犯罪情节是非常轻微的。
3、被告人陈XX在参与的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次要的作用,应系明显的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XX的职业是出租车司机,只是提供出租车服务,靠出租车运送客人挣取微薄的运费。陈XX与魏XX等人接触,也只是因一个偶然的机会秦XX租用陈XX的出租车而认识。陈XX也是在被告人魏XX与秦XX的欺骗下稀里糊涂的参与了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若在一开始,魏XX、秦XX就告知陈XX租用其出租车是拐卖儿童,我想信,陈XX是不敢参与的。陈XX只是在多次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魏XX等人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后,没有发现风险,才铤而走险。
4、本案中,被告人没有对被拐卖的儿童造成任何伤害等严重后果,也没有证据证明对被拐卖儿童的家庭造成了伤害等任何后果,也没有造成任何严重的社会后果。这一情节,请法庭给以充分注意。
本案中,被拐卖的儿童身体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没有被遗弃,均身体健康,且被人收养,这些儿童在将来肯定也会有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当然,我并不是否认本案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的拐卖儿童的情节与其他采取拐骗、盗窃、绑架、抢夺等手段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区别,在量刑时亦应明显区别对待。
5、在被告人陈XX参与的共同犯罪案发后,陈XX是唯一一个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的被告人,陈XX的悔罪态度是最好的。
根据本辩护人会见陈XX时了解的情况,结合案卷中陈XX的供述材料,及在公安第一本卷宗中的《情况说明》记载的内容,通过今天庭审中陈XX的表现,可以看出,被告人陈XX在到案后能够主动交待其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顺利侦破此案提供了极大帮助。被告人要案发后认罪伏法,积极悔改,能够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理由,被告人陈XX只参与拐卖了三名儿童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明显的从犯,其参与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及社会危害,其也没有参与分赃,在归案后陈XX积极主动交待其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浅,且陈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一直本分做人。辩护人认为,只有对陈XX减轻处罚才能罚当其罪。
最后,辩护人再次请求法庭对陈XX的家庭处境给以额外的关注,陈XX的两岁的女儿等待着他的抚养,患有绝症的母亲没有人照顾,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请求法庭考虑对被告人陈XX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XX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二、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中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拐卖儿童是深恶痛绝的一种犯罪活动,被告被检察院起诉后,其享有申请辩护的权利。作为代理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写辩护词。可以说明被告是从犯,参与拐卖情节较轻,并且其认罪或者有立功表现等,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争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