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接金融关系中产生的金融纠纷
间接金融关系是以金融机构为主导,以货币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而此类法律关系可能引起的金融纠纷主要包括:
1、金融借款纠纷。即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及自然人之间因信用贷款、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贷款及贴现贷款所产生的资金贷款关系产生争议而形成的诉讼,这类纠纷是金融纠纷中主要形式。
2、储蓄存款纠纷。此是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自然人之间因存款、储蓄行为而产生的存款关系和储蓄关系中产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3、同业拆借纠纷。即金融机构之间因同业拆借而产生的纠纷。其实质是金融机构之间依法产生的借贷关系。一般特点是金额大、期限短、利率低、无担保。
4、金融机构之间因票据流转或者票据结算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即是行驶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票据纠纷。
5、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或者自然人之间因资金汇兑而产生的纠纷。
6、金融机构因申请人的申请,对买卖等交易关系中的收款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信用证纠纷。
(二)直接金融关系中产生的金融纠纷
直接金融关系,又称资本市场金融关系,是以资本市场为基础,主要表现为作为筹资人的公司和国家与作为投资人的公司、企业、基金等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证券发行、交易关系以及产权交易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证券类如股票、国债、公司债券、期货的买卖纠纷以及证券侵权纠纷等。
(三)金融中介服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
金融中介服务是指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上,为融资方与投资方实现融资而提供的收付结算、承销经纪、咨询代理等辅助性服务工作。在这些服务中,金融机构不是资金融通的直接当事人,仅仅是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辅助性服务,收取中介费用。而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证券代销合同纠纷、证券包销合同纠纷、证券投资咨询合同纠纷、期货经纪纠纷等。
(四)保险类纠纷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伤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