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通过对这一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归纳出倾销的若干特征:
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产品的行为。这种低价是相对于正常价值而言的,通过这种低价倾销的方式,出口国可以快速占领进口国市场份额,获取高额利润。同时,进口国的相关工业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行为。倾销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特点、供求关系而自己强行压低其产品在另一国市场上销售价格的措施。倾销产品的价格不能客观地反映经济价值,从而,它很可能扰乱进口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3.倾销的目的和动机具有多样性。对于企业的倾销行为而言,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赚取外汇;但最多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打败在进口国的竞争对手,垄断进口国的市场,达到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一些国家甚至利用倾销手段打击发展中国家的民族经济,以达到对其在政治和经济上的控制。
4.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的行为。倾销往往是出口商凭借自己在国内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从而可看出,倾销是出口国的优势企业把自己的优势从本国又扩张到进口国的过程之一,因此,倾销不仅会影响进口国的经济发展,而且还扰乱了国际市场正常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