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移置人为肇事者本人时,移置人承担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法律责任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是一罪还是数罪。《解释》规定的是一罪,依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有学者主张将交通肇事罪一并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笔者赞成一罪。理由是:移置行为并不是再加害行为,移置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逃避现实的可期待的救助义务,而行为人义务的来源在于其过失的肇事行为和故意的转移行为,肇事行为作为义务来源的重要组成已经法律评价,就不能再以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二次评价。
当移置人是肇事者以外的其他参与人,包括移置行为的实行人和教唆、指使人,其法律责任如何界定?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共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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