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投资2010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及公司整改情况公告》,针对处罚报告中所指欠缴企业所得税7352万元的问题,公司方面称,因是2008年湖南冰灾受害企业,可延期缴纳税款,由此,公司在2008年度出现欠税情况。经财政部查处后,湖南投资将欠缴企业所得税7352万元全部缴清。另外,针对处罚报告中所指的瞒报亏损子公司一事,湖南投资称,湖南芙蓉数码信息港和中南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停止经营,公司分别自2004年和2005年起不再将上述两子公司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但财政部在检查中认为,按照2007年新规定,上述子公司仍应在合并报表范围内。目前,湖南投资将上述两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借款予以核销,并向相关部门办理了注销审批手续。针对处罚报告中所指的1540万元房屋租赁费长期挂账的问题,湖南投资表示已于2009年6月收到房屋出租单位开具的房屋租赁费发票,按照检查要求进行了调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广东律师刘国华表示,根据财政部和公司公告可知,湖南投资2004年年度报告在2005年4月20日发布,因此,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5年4月20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10年4月24日,即湖南投资发布《2010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之日。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2005年4月20日至2010年4月24日间买卖过公司股票,并在2010年4月24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且存在投资差额的损失者。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因此,投资者应当最晚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