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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商引资企业与个人纠纷调解剖析

  • 债权债务
  • 2024-10-31 06: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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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A铸造有限公司是xx县塔集镇通过招商引进的一个较大的私营企业,也是一个纳税大户,企业在扩建过程中,公司生产作业的一辆铲车将在公司做瓦工的王撞伤,并致王小肠破裂、骨盆骨折、膀胱挫裂伤、肠膜破裂、腹腔内出血、左肾挫伤等,先后三次手术,住院二个半月,共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出院后经鉴定:1、小肠破裂构成十级伤残;2、膀胱破裂构成十级伤残。

王出院后多次与A铸造有限公司协调赔偿事宜,因双方意见分歧,未能达成一致,王及其家人也多次找政府要求解决此事(因当时王受伤时,镇领导曾出面,并承诺:王出院后一个月内解决此事)。而A公司恰处在停产技改阶段,此事一直未能圆满解决,王及其家人准备去A公司闹事,并准备上访,情绪非常激动,被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及时劝阻,并积极参与调处此事。

【矛盾焦点】

一、A公司认为:将人撞伤的是承包该公司铲车的顾某(此人已下落不明),不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且公司已支付了王全部的医疗费用。

二、A公司对王提出的赔偿标准不予认可,认为伤残补偿金的标准太高(王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公司认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

三、二次手术(取内固定)费用的给付时间及标准难以确定。

四、A公司要求诉讼解决,而王怕承担诉讼风险及成本而不愿诉讼。

【调处情况】

镇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接手纠纷后,首先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调查了解,并及时与双方进行沟通,宣传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尽早地解决纠纷,还两次邀请县法院法官对纠纷进行评析、讲解,但双方仍转不过弯来,各自保持自己的意见。在此过程中,王及其家人多次来司法所,司法所都热情接待,一杯茶、一支烟,通过拉家常、慢沟通,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来分析问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慢慢的得到了他们的信任和理解,情绪也逐渐的平稳下来,并及时将A公司沟通的情况上门进行反馈,为彻底解决这一纠纷,两所建议受案方通过诉讼来解决这起纠纷。

一、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是对方的要求,打消对方的顾虑(疑有地方保护和偏袒行为),也是最终解决问题的方式。

二、诉讼结果与之前的调解方案,就赔偿数额不会有太大的差距(因为就此事已与法院对案情进行了细致分析)。

三、判决或调处能得到法律的保障。

【诉讼判决】

最终受害方接受了诉讼建议,在诉讼过程中,两所帮助受害方联系伤残鉴定事宜,并陪同前往,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鉴定结论,同时为维护A公司的利益,将铲车承包人顾某列为共同被告,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查找到了顾某的家庭住址,和法院人员一起驱车前往其户籍所在地——沐阳县城,将其房产进行了查封。通过开庭审理,因顾某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与诉讼,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与顾某连带赔偿王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7万余元,双方均接受,没有提起上诉,(司法所人员参与诉讼的全过程),此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一点感想】

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农村的产业结构也在进行较大调整,从传统的纯农业生产向工业化格局迈进,招商引资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一项重要抓手,近几年来看,确实是起到重要作用,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型社会矛盾也随之出现,特别是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纠纷不断出现,而这些纠纷主要是利益冲突为特征,且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矛盾纠纷的专业知识,如不及时化解或处理不当,很容易形成上访和群体性案件。过去要求解决矛盾纠纷当事人情绪较为温和,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出发,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形式,以求问题的解决。

从企业方面来看,所招引来的绝大部分都是私营企业,他们缺乏一定的管理经验,通常是家庭式管理模式,安全和法律意识欠缺,对他们进行安全生产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他们根本不当回事,应付差事,即是出了安全事故,也不能从中吸取教训,仍然我行我素,出了问题退避三舍,当事人就找政府,因为那是你政府招来的企业,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就是他们的“义务调解员”。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农民工和私营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将法制宣传融入到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增加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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