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和书记员有什么区别
仲裁员是的工作内容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与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正义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8、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9、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劳务派遣制的书记员。
仲裁时怎么称呼仲裁员
在仲裁过程中,应该尊称仲裁员为“仲裁员先生(女士)”或“仲裁员阁下”,这是对仲裁员职位的尊重和礼貌表示。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的职责是维护公正、独立和中立的原则,他们需要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并做出公正的仲裁裁决。
因此,对仲裁员的称呼应该尊重他们的职业身份和专业能力,以维护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仲裁员对仲裁结果的影响
1、一般没什么影响。
2、如果你申请仲裁的内容具有群体性,比如公司不给交社保、不支付加班费、不给带薪年假等,在仲裁同时建议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会对公司造成较大压力,可能迫使公司同意你仲裁申请,赔付补偿金。
3、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是解决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合法途径。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劳动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观存在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4、其实公司被申请劳动仲裁,在大的公司随时都有,有些是公司违规,有些是员工认为自己可以得到多少多少钱,而去起诉公司,诉讼结果要看案件性质、内容、证据等多方面的因素。诉权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去告任何人,任何公司,当然是否胜诉要看法院的判决了,单纯说起诉或仲裁,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第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第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第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被仲裁了有什么影响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纠纷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纠纷不能以仲裁来解决,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争议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一是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二是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三是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合同纠纷是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因订立或履行各类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国内、国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国内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期货和证券交易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借贷合同纠纷、票据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和海商纠纷等,还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代理、国际投资、国际技术合作等方面的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由侵权行为引发的纠纷,这在产品质量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行为见之较多。
三、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1、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2、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因此,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据中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都备有分专业的,由专家组成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专家仲裁由此成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
3、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仲裁委都会问什么问题
如果是劳动仲裁的话,在劳动争议仲裁庭审调查的过程中,仲裁员一般会问到劳动者的人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形式等问题。这时候,需要劳动者准确回答出这些问题,切忌使用“记不清了”、“好像是××月左右”这样的用语。实际上,对于这些常规的问题,劳动者是可以在开庭之前充分准备的;有劳动争议仲裁开庭经验的律师更是能预测到仲裁员开庭时提问的绝大部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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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功能
第一独立地履行职责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在履行职责审理案件时,对外不受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对内仲裁庭应做到独立地审理案件,公正地作出裁决。
第二,公正履行职责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的各个方面都必须保持公正,这不仅被认为是仲裁庭负有的道德义务,而且是由仲裁规则或可适用法律施加的义务。关于仲裁庭公正职责,一般而言,是指仲裁庭既不偏袒也不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保证当事人在整个仲裁期间享有公平待遇,禁止仲裁庭不适当地单方接触当事人,并实行披露和回避制度。
第三.履行当事人对仲裁庭约定的具体义务
仲裁庭除要依循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履行职责进行仲裁外,当事人还可通过约定对仲裁庭规定一些具体义务。
第四.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
仲裁庭组成后,应当根据仲裁规则等的规定,对仲裁程序的进程作出周密安排,恪尽职守,勤奋工作,钻研案情,能够适当小心地履行其职责,根据查明的事实,案件适用法律和惯例及时地作出裁决。同时,仲裁庭应当严格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任何有关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情况,包括案情、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等情况。
仲裁劳动关系的申请书,仲裁劳动关系的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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