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A医院治疗期间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伤残。一年多后,甲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医院赔偿。甲的朋友乙告诉甲,根据《医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甲要求A医院赔偿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也得不到赔偿。请问:甲要求A医院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回答: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疗事故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这里的1年是指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作出处理的时效,并非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因此,这里的1年的规定并不适用本案甲要求A医院赔偿损失的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计算。本案中,从甲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伤残后已过1年多,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一年。所以,甲请求A医院赔偿损失已过了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