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可以被视为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属于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的遗赠财产;
(三)一方的赠与财产;
(四)一方的婚前财产。
因此,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可以被认定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双方没有另行约定,这部分财产在离婚时不会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也不会被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