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中,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工作所得的收入;
2.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和其他财产;
3.由夫妻共同储蓄或投资所得的收益;
4.夫妻共同还清的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界定和规定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特定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在其他地方,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此外,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采用的是“分割财产制度”,即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在离婚或死亡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而不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