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
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邮寄送达,即将文书通过邮局或快递公司寄送到当事人指定的地址,一般需要签收确认;
另一种是当事人自行领取,即当事人到仲裁机构领取文书,需要带上有效证件和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
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但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并确认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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