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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机制

  • 劳动法
  • 2024-07-31 08:4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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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诉讼各自的优缺点

一、仲裁与诉讼的利弊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也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二者的利弊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效率

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二)关于灵活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

(三)关于专业性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四)关于国际性

仲裁较之于诉讼,相对而言更具有国际性,它可以更多地参照国际间的有关公约、条约、议定书,乃至国际惯例,相容性较大,适合于不同制度、不同国家与民族,不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传统背景下的当事人。

(五)关于权利救济

仲裁是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二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当然在法定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而诉讼本来就是二审终审,即便是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救济途径相对更广。

仲裁法对法庭有约束吗

1.有约束2.仲裁法对法庭有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程序和仲裁结果的效力,法庭在处理与仲裁有关的案件时,必须遵守仲裁法的规定。其次,仲裁法规定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权限,法庭在审查仲裁裁决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随意改变或撤销仲裁裁决。最后,仲裁法还规定了法庭对仲裁程序的监督职责,法庭在监督仲裁程序时,必须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3.仲裁法对法庭的约束是为了保证仲裁制度的独立性和有效性。通过对法庭的约束,可以避免法庭对仲裁裁决的干预,保证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仲裁法对法庭的约束也有助于提高仲裁制度的效率,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促进纠纷的快速解决。

仲裁以后执行难吗

为什么仲裁裁决执行难

(一)当事人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当。被申请人面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必然在心理上产生消极现象,想方设法对抗法院执行。

最为典型的是被申请人“充分”利用法律规定,“找出”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各类证据,在形式上是法院对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立案审查,实质上是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人设置执行障碍,拖延法院执行案件。

(二)法律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两种司法监督方式存在局限性。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实施监督的方式有不予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两种。

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仲裁裁决实体进行审查,而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中级人民法院只对仲裁裁决作程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查,这就导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如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解决问题彻底。

另外,法律还规定: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若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执行案件恢复执行。因此被申请人往往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千方百计使执行人员作出不予执行裁定,阻止法院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三)部分仲裁裁决文书质量不高,制作粗糙,亦是一些被申请人异议成立的重要因素。

有些仲裁裁决书由于只注重裁决结果,却不注意在认定事实、证据的分析及适用法律条款等方面进行准确、全面的表述,造成上述种种缺陷,成为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有利证据。

仲裁裁决执行难的表现

(一)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的多。

民诉法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等六种情形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六种情形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实践中,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决,被申请人往往以仲裁裁决在实体或程序上违反法律为由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据统计,某区法院1998至2000年来共受理执行仲裁裁决案件62起,其中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有34起,占到了55%。

(二)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拖的期限长。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即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

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申请执行人花费人力、财力重复参与听证、举证、辩论程序,无疑等于参与第二次诉讼,一方面造成诉累,另一方面拖延了时间,使一部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时间上的拖延而难以得到保障。

(三)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不规范。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关于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没有具体规范的操作规程,特别是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审查,基本上依靠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主观判断、自由裁量,从而导致一些并无“瑕疵”的仲裁裁决被作出不予执行或撤销的裁定。还有些审判员、执行员受人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执法不严,草率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

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实行的是一审终审制,既不能上诉也不能再审,这就使一部分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济。

解决仲裁裁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规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撤销仲裁裁决程序,加强司法监督。对此类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听证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并由仲裁委员会派员旁听,然后由法院合议庭进行裁定。

这样有利于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有效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利用新闻媒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部门要结合仲裁裁决的难点、热点,依靠新闻媒体,加强法制宣传。

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公民的义务,拒不执行是对国家法制的挑战。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共识,增强全社会知法、守法意识。

(三)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提高素质。仲裁委员会要选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的法律专业人员担任仲裁员,并要通过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

对仲裁裁决文书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制作规范、表述严谨,从而树立仲裁机构的威信,提高仲裁裁决的公信力。

怎么申请监督法院案件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上级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在执行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执行不当或错误,可视具体情况,相适应地采取下列措施予以纠正:

1、指令纠正。上级法院在执行监督时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有错误或不当的措施或行为,指令纠正便成为其应尽的职责,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收到上级法院的指令后必须立即纠正。指令纠正一般采取发监督函的形式;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也可口头指令纠正,但承办人应向执行部门领导汇报,由执行部门领导向下级法院发出口头指令,上下级法院必须记录在卷,并且在一定期限内就指令内容补发书面函。

2、直接做出裁定、决定。这一措施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服指令纠正而提起复议,上级法院认为请求复议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级法院仍不纠正的。出现这种情况,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执行的案件直接做出裁定或者决定,送达有关法院及当事人,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3、责令或直接裁定不予执行。这种措施适用于执行非诉生效法律文书的监督。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时,发现下级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文书、具体行政行为有不予执行事由,而下级法院应当依法做出不予执行裁定而不制作的,上级法院可以责令下级法院在指定时限内做出不予执行裁定,必要时可以直接裁定不予执行。

4、限期执行。上级法院在监督中发现下级法院的执行案件,包括受委托执行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执行结案,应当做出裁定、决定、通知而不制作的,或应当依法实施具体执行行为而不实施的,应当督促下级法院限期执行,及时作出有关裁定等法律文书,或采取相应措施。限期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则无必要限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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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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