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下来单位上诉如何处理?
很乐意回答你的问题!
因为问题信息少,不明确,首先要对此问题澄清一下,工伤鉴定和认定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如对结果有异议,对应的处理当时是复议和诉讼。
具体是:
1、对《工伤认定书》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当地基层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2、对《工伤鉴定结论书》不服的,可以在15天内向当地劳鉴委申请复查鉴定,或者在15天内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以上两点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及家属和单位的正当权利。所以,单位不服的,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再鉴定的。
然后,当单位进行了复议、复鉴后、诉讼后,相应的工伤待遇就要按照认定或鉴定的结果支付。一般来说,单位做这几个动作都是为了拖延时间,以达到谈判时有利于自己的目的。
所以,我的建议是:
1、如果鉴定的结论出来后,根据相应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核算好工伤待遇(主要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费、器具费用等,如果没有购买社保就全部由单位承担,社保不足额购买就由用人单位补差额)后,如果价钱合理的话,建议就协商处理。
2、如果价钱不合理的话,建议果断走仲裁程序,哪怕单位还在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这不冲突的,工伤待遇一般都有优先支付权和终局裁决权。相对其他争议,程序和时间上都可以缩短。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我的回答,望采纳!如还不清楚的话可以私信。
全额依法赔偿工伤当事人的所有费用。如伤者仲裁诉求有社保补缴要求,还应承担伤者企业工龄的社保补缴企业支付部分。还面临被劳动监察大队的依法处罚。所以企业应该切实履行法律义务,为所有员工应保尽保,短期看企业社保支出大了,可一旦发生诸如工伤之类的风险,企业要支出的成本将更大。
不能。
确认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不能同时仲裁。申请工伤赔偿,首先要经过工伤认定,提交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残疾待遇。
工伤劳动仲裁是否需要请律师,从理论上讲是不需要的。而现实中,为什么要请律师?这和政府现阶段的公务员素质有很大关系,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部门的公信度不足息息相关。
首先,按照我国现行工伤认定、赔偿有关政策执行,结果偏差是不会太的,无非是工伤等级认定和赔偿基数选择的问题。工伤等级的认定,是市一级机构进行认定,就像法官裁定,有的情况介于可认定两个等级之间的条件,具体认定哪个等级,决定权在于认定机构。而赔偿基数的选择,如果是通过工伤基金进行赔偿,一般会按照缴费基数作为执行标准;如果是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的裁定;执行缴费基数的概率不大,大多会选择员工本人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或当地公布的年度社评工资。具体执行哪个标准,一方面取决于裁定者的权衡,另一方面对双方的意见也会相应的参考。
其次,既然劳动仲裁有基本的程序和执行标准,为什么还需要请律师呢?这就涉及到我国现有公务员素质和职业操守的问题。任何执法过程中,很难摆托人情和关系网络的影响。一个杀人案,可以判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无期和有期,你可以说是法律的公平,也可以理解为裁定者可操作的空间巨大。而相对于工伤裁定,同样如此。有关系者,可以把触角向工伤认定机构、仲裁机构、工伤基金办公室,甚至是法院,来左右工伤裁定的结果向利益方倾斜。在没有律师的监督和推动作用下,裁定的过程和结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弱势者而言,缺乏公平。虽然说,律师的作用不能完全的干涉,或者说促进裁定的绝对公平;最起码能保证相对的公平。这就是,大部分希望请律师初衷和根本目的。
社会需要公平,但是社会没有绝对的公平。不管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保持相对公平,律师这个职业在其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存在,即合理!
工伤案被劳动仲裁驳回很正常,意味着是你找错了庙门,不应该去找劳动仲裁,而应该去向公伤保险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的案子不归劳动仲裁受理。工伤的认定归公伤保险部门受理。
出现工伤事故后,有单位向工伤保险部门,就工伤的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并附医院病历提出报告来申请工伤的认定,如单位不报,当事人或家属也有权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如对工伤保险部门的认定不认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来裁定。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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