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以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的案件;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5、人民法院认为不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只要符合简易程序规定的,法院一般会按照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审结。
合同当中双方约定的当发生纠纷时,由争议的双方所在地法院诉讼或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当争议发生时,即约定我诉讼解决又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应当由双方约定的法院管辖,此时仲裁机构无权进行管辖,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仲裁提起仲裁,放在第一次开庭前,并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则仲裁机构取得仲裁管辖。
仲裁机构 中止仲裁 仲裁机构 中止仲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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