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是可以调解,可以和解结案,诉讼不行,这个要稍微注意,和解结案在行政复议里面必须当事人自愿合法可以达成和解,要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只能针对裁量行政行为这个案件,因为羁束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没得选没得挑是吧,裁量行政行为只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你可以和解结案。那至于如果行政行为小弟的行政行为违法了,那就申请人获胜。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就法律规定方面来说,《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同样有效。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列于原《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但《行政复议法》对此条原则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行政复议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复议法》未授予复议机关调解的职权,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能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有限的几种复议决定,不能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结案。
二、就相关行政理论来说:首先,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管理权力,同时这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放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依法作出的,本质上是一种执法行为,不能进行调解。其次,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能进行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方面作出某些让步,只能就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事实,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作出裁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都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因此,赔偿复议也应当可以适用调解。这主要是因为:行政赔偿复议的核心是解决行政赔偿问题,而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权本身又具有可处分性,可以转让、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的权益,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在行政复议中,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随时进行调解。一般来说,只有在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调解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并且当事人也同意进行调解时,才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并且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向专业的律师和法律机构进行咨询,以便获得更加权威准确的解答。
行政复议法未对是否适用调解作出规定,应理解为不适用调解,但实践中做得比较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实践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大量适用协调,经过协调,被诉(或被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积极赔偿或补偿损失),行政诉讼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人)撤诉(或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普遍存在,与适用调解的实际效果并无不同。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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