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首先,我们要了解清楚我国劳动仲裁采取仲裁的是前置处理办法,因为劳动仲裁是有时效的,当劳动争议当事人过了这个时效不主张自己享有的权利时,当事人就会丧失此权利。
此外,有一个时间必须要记住,2008年5月1日,在这之前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需要说明的是,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比较凸出的拖欠工资,关于此项,还有针对性的一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样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
劳动仲裁过了一年对下列情形依法另行计算,过了一年仍可受理:
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劳动仲裁花费的代价主要是时间和精力上的,首先劳动争议一般都要先提起劳动仲裁,此阶段一般需要时间60天(45天(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15天(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最长十五日));
其次,一般情况下,如果在仲裁阶段,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那么,仲裁结果出来后,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是会提起诉讼的,此阶段需要3个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至6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甚至于更长时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该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再次,一审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甚至会提起上诉。
以上这些林林总总,一个阶段一个阶段,都是很耗时间和精力的,所以大多数劳动者都会在仲裁阶段做出让步,与用人单位和解。当然不排除有一小部分劳动者,不愿或者没钱请专业人员去操作,自己来进行仲裁,准备不足,去了好几次立不上案,一来二去,再加上数额不是很大,就自己放弃了。
劳动者可以提请仲裁的同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法律并无禁止。劳动者可以通过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后获得相应证据,在仲裁中作为证据。《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其中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劳动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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