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案被劳动仲裁驳回很正常,意味着是你找错了庙门,不应该去找劳动仲裁,而应该去向公伤保险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工伤的案子不归劳动仲裁受理。工伤的认定归公伤保险部门受理。
出现工伤事故后,有单位向工伤保险部门,就工伤的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并附医院病历提出报告来申请工伤的认定,如单位不报,当事人或家属也有权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如对工伤保险部门的认定不认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来裁定。
我们说的仲裁叫劳动争议仲裁,其仲裁机构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办理仲裁案件的是劳动争议仲裁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人亊部门合并后,劳动争议仲裁院更名为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院。
劳动争议仲裁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仲裁的范围是劳动者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或者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当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仲裁申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立案后,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社保,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险收付中心,也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过去叫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办理社会保险方面的机构。
以上说了这么多,其实就是要明确的告诉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和对象。
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按照巜劳动法》和巜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且要根据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但是,确定存在有的用人单位为自身利益考虑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的问题。劳动者在职时遇到这样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责令整改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等到辞职了再去维权,因为等到那时维权就得通过仲裁,维权成本高、用的时间也长。
那么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或者不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某个问题的处理时怎么办呢?应当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请行政复议来处理。
除以下规定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临时工不服劳动仲裁,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局限性就是用人单位不能再起诉。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可以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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