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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仲裁权,法院仲裁机构的仲裁费用

  • 劳动法
  • 2024-07-24 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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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仲裁是什么意思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2.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4.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三)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2.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纠纷

⑴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⑵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⑶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不适用《仲裁法》。

什么是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根据事实、法律和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和处理结果。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核心产物,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裁决有助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委员会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仲裁裁决遵循一裁终局制度,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一定时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仲裁裁决可以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此时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分为“非终局裁决”和“终局裁决”。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均可以继续起诉到一审法院。而终局裁决则不能继续起诉,除非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劳动仲裁有没有执行权

劳动仲裁具有执行权。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作出后,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意味着一旦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的内容履行义务,否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劳动仲裁的执行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制执行裁决:劳动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的内容,如支付工资、补偿金等。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执行裁决的方式:根据裁决的内容,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执行,如扣发工资、查封财产等。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协助当事人进行执行,确保裁决得到有效执行。3.执行救济措施:如果一方拒绝执行裁决或拖延执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救济措施,如强制执行、罚款等,以保障自身权益。总之,劳动仲裁具有执行权,可以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与诉讼的结果不同

一、两者的管辖权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涉案的一方当事人向其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对案件受理后,涉案的另一方是必须要去应诉的;但是通过仲裁委员会而申请得到的仲裁,也是要有仲裁协议的,就是说合同中双方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是纠纷发生前、发生后涉案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

二、两者中审理者的产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诉讼案件中审判员是会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并且依照法院的指定,不能随便涉事当事人自己选择,但如果是有法定理由的涉案当事人则有权申请回避;对于仲裁的案件,除去涉案双方当事人需要协商选定合法的仲裁委员会以外,还需要约定仲裁庭的有关人数和如何构成,案件中的当事人也是可以选定仲裁员的。

三、仲裁与诉讼开庭审理上也不同。

法院开庭的一般审理会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到国家的机密信息或者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案件,则不公开审理;但是仲裁庭的案件审理一般是不公开与社会进行的,这样可以保护当事人中的有关商业秘密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

四、审理的程序以及涉案当事人的能动作为也有所不同。

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照我国的诉讼法中的规定进行;但是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比较大的处分权,因此,几乎案件的每一个步骤当事人都能对其控制其主动作为。

五、两者监督程序也有所不同。

我国法院对于案件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判决,若有错误,可采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设立。而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只是适用于相关的司法监督程序。

仲裁与诉讼两者的关系有以下这些:

1.仲裁说的是纠纷当事人以自愿为原则一致达成协议,将其纠纷上交至专设的机构进行审理,并对于有争议的各方都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以及制度。

2.而仲裁机构中的仲裁纠纷还包括各种合同的纠纷以及对于其他财产或其他权益的纠纷。根据我国的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向合法的仲裁机构申请有关仲裁,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让其解决当事人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争端解决的途径可能会有法律具体的规定。

对于劳动方面的争议案件,涉事的当事人是可以向其单位的劳动争端调解委员会递交调解申请,当然也可以直接向合法的劳动争端仲裁委员会递交有关申请,对于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可以在收到有关仲裁裁决书那天开始后的十五天内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性的争议的仲裁是所有诉讼的必走程序

仲裁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表现在:

①仲裁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

②仲裁机构的设置以按地域设置为原则,相互独立,没有上下级之分,没有隶属关系。

③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与仲裁庭三者之间相互独立,仲裁庭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受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的干预;

④法院必须依法对仲裁活动行使监督权,仲裁并不附属于审判,仲裁机构也不附属于法院。

3、合法、公平原则

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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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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