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前,可以补充证据,但最好是在开庭前进行补充,否则对方不予质证,就不能被仲裁庭采信。《劳动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仲裁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收集:
1、可以自行保存好自己手上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作证、员工证、工资条、社保缴费证明、相关聊天记录、公司内部相关通知等;
2、向同事收集相关证人证言;
3、向工商部门获取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4、其他与自己主张有关的证明材料。
如果是劳动者无法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有关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申请劳动仲裁更有效的证据: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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