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既是用人单位的司法救济途径,也是对一裁终局案件采取的司法监督措施,主要是针对仲裁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裁决失效,此时当事人(注意: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纠纷进行仲裁后,裁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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