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并不去人社局,而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是指在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时,由第三方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一种方式。
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同的是,人社局是负责劳动保障和人才管理的政府部门,与劳动仲裁并没有直接关联。
是行政部门,属于前置程序,有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类似于司法部门的一个审判机关,如果劳动仲裁以后要上诉到法院的,法院才是司法部门。
认命吧。你就是有千个正当理由也打不赢官司,请律师更是费钱、找更多的烦恼。你的律师比不了企业聘用的律师,企业有钱、有时间,你有吗?企业聘请的律师与各仲裁机关构、各法院都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你懂的。即使仲裁判你赢了,企业可以反起诉你到法院,那可就是律师的天下了,还有二审等着你。企业+律师+法官=玩死你不商量。亲身经历告诉做老百姓的我们,别打官司。打官司,不是为老百姓声张正义和公道的唯一途径。除非你"朝里有人",也许、也许会给你找回点公平。南无阿弥陀佛[祈祷]
劳动争议仲裁指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的仲裁,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程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HR虽然面对员工,负有一定管理职责,但还是员工的一份子。
HR有不同分工,其中有一部分负责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也有的企业HR独自负责人事管理的所有工作,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和社保等等。
有过案例,HR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要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部分,这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不被支持,理由就是HR有这方面的职责,主观上清楚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明显的过错。
所以,如果HR未签劳动合同,自己没有过错,则两倍工资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根据你对案情的描述,多次提醒老板及时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而老板一再拖延,过错不在你,离职后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当然,你的多次提醒必须要有证据支持,这时的举证责任在你这里,否则会败诉。
我说你听,每天关注劳动法
北京同有仲裁,北京有仲裁委员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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