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裁终局。本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
(1)关于用人单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关于劳动者。考虑到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需要使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更方便,对其保障更充分。。因此本条把劳动者作为一裁终局的除外情况加以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享有诉权,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给予劳动者诉权,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
(2)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小额仲裁案件虽然绝对数额较小,但对于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的劳动者来说,这些资金可能是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主要来源。因此,有必要对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作出特别的,更加慎重的处理。
(3)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一些用人单位明知自己行为违法,但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钱款,不惜人力,借助自身优势地位也要把劳动争议案件打到底注上劳动者望而却步。本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可以有效地解决由用人单位造成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久拖不决。
本条关于劳动者诉权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一单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2)本条对劳动者提起诉讼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只规定了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提起诉讼。
(3)本条规定的诉讼期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4)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视为放弃诉权,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于劳动争议。
作用于当事人不服裁决而去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申请撤销裁决也是有条件的: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当事人必须对撤销裁决的申请提出有效的证据证明,否则申请不成立;法院只对裁决是否有效做出裁定,不对所涉及的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
仲裁效力异议?仲裁效力异议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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