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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过期,劳动仲裁过期了,还能到法院起诉不了?

  • 劳动法
  • 2024-07-18 11: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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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到工伤鉴定结论书仲裁过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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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可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直接认定,可到劳动行政部门。

理由为: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已明确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说明,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了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这种职权是伴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设立而来的,是固有职权。

第二,工伤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则失去了工伤认定的主体条件。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首要的工作程序,若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则受伤职工所受的伤害就不能称之为工伤,而只能是人身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的调查权,这不仅仅是调查存在事故伤害的事实,更重要的是,首先得确认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也不存在事故伤害的调查核实。

第三,纵观《工伤保险条例》,对“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没有明文规定。恰恰相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受伤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显而易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调查核实,以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多种,如工资花名册、工作证、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已明确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书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劳动行政部门经审查判断,受伤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或其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可作出劳动关系存在的认定。

第四,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认定劳动关系会过于繁杂,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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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已过了劳动仲裁时效驳回上述,法院还能受理吗

谢谢邀请。

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通常只有一年期限。如题所述,曾经在仲裁时效内主张过权利的话,那么这个时效就会中断,那么在撤诉起重新计算一年。

由此看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不过呢,你凭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的决定书或者通知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只要经过了仲裁程序,无论是驳回仲裁,不予受理,还是超期未审结,还是不服仲裁裁决(但是各项裁决属于终局裁决除外),都可以向法院起诉。

通常情况下如果仲裁时效曾经中断过,那么你的仲裁在程序上就存在胜诉的可能。当然如果缺乏实体证据,案子还是比较困难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三年时效是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劳动仲裁属于特别法规定的特别时效。因此切忌受蒙蔽而错过仲裁时效。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所以劳动者维权一定要及时,依法,正当,切忌观望等待而错过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生效后不启动下一步程序多长时间算过期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判决书到期不执行有违约金吗

有。一是按照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二是从违约方违约时开始计算。但因为劳动仲裁只是调解和裁判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所以,如果违约方拒不执行仲裁决定,受害方还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什么意思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期申请仲裁其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3种情形下时效期间计算可不受1年时间限制。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3种情形如下,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仲裁证 仲裁证据保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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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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