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确有保全的必要。所谓确有保全的必要,即指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将来的仲裁裁决会面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即成为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
3、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可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其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费用: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向法院申请保全的同时还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这个数额是由申请保全的法院规定的。
可以。1.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如果因为胜诉难以执行或者被申请人有逃避之嫌,申请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劳动仲裁结果的实际执行。这是因为,财产保全属于法律上保留的交易制度之一,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此外,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以及可能用于还债的收入,可以保障申请人获得应有的工资、补偿金等劳动报酬,同时也能保护申请人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劳动仲裁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实现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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