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行政部门,属于前置程序,有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类似于司法部门的一个审判机关,如果劳动仲裁以后要上诉到法院的,法院才是司法部门。
街道办事处一级机关不设劳动仲裁委员会,但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介入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区级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劳动仲裁不可以跨区申请,因为仲裁是有区域管辖范围。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化办事机构。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一般分为参公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两种。如果是参公事业单位,那么管理与公务员无异,如果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则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区别在于二者的待遇和晋升途径会有不同。当然了,无论是哪种,都属于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收入是稳定的。至于前途,乐观的讲,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一个专业性很高的工作,在当前构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大环境下,具有一定优势。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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