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仲裁和个人仲裁是可以同时申请的。
法律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二条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节规定。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不受本节规定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
10个人申请仲裁的请求如果是一致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向劳动部门的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会受理后按一起仲裁案件立案启动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我觉得不能把集体仲裁和个人劳动仲裁拿一块儿做比较,我们申请正常的原因无非就是我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犯,有的情况可能涉及的人员比较多,能够达到集体的标准,但有的涉及的可能就是单个人员,无论是人多还是人少,仲裁的司法程序都是一样的,没有什么优缺点。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一)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三)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处理简单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条文释义
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其中下列类型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此类案件符合《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关于简易处理的情形,也仍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
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本款为兜底性规定。即对于上述前三种情况之外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实际,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处理的,也要由三名仲裁员组庭审理。这增加了仲裁委员会调配仲裁审理资源的灵活性。
首席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指仲裁委员会从三人合议仲裁庭成员中指定的,负责组织、协调仲裁活动,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二条起主导意见的仲裁员。
首席仲裁员应当从政治素质好、专业水平高、审理经验丰富的仲裁员中选择,各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首席仲裁员资格条件或者确定标准。
首席仲裁员是在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特定仲裁庭中设定的,不代表仲裁员级别,在不同案件、仲裁庭中人员不固定。
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的简单争议案件
简单争议案件一般是指事实比较清楚、案情比较简单,双方争议较小、请求金额不大,适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的案件。对于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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