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没有交足,不在劳动仲裁范围之内,需要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缴纳或者补足。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查一下单位有没有营业执照,如果有营业执照就准备能证明你有在这里上班的材料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没有营业执照的话,同样也可以去许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在仲裁你的诉求加多一个仲裁你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因为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适用的普通程序,那么很少会当庭宣判的,基本上是择日宣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有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是存在当庭宣判的。这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没有不宜当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当庭宣判。
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3)非诉程序(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仲裁结果不一定是最终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下称“小额案件”);(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如果仲裁达成协议的,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如果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是终局裁决或者达成协议,单位必须执行裁决结果;如果不是,单位可以在收到仲裁书十五日内提出上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你说的可能是个别情况,大多数律师并不排斥做劳动仲裁案件。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仍然案值比较小,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取证难度比较大。但是好多案件很有挑战性,做成功后的成就感也比较强。同时还可以帮助劳动者很好地解决纠纷。
有的律师不愿意做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因,大概是因为这类案件收费比较低,并且大部分是法律援助案件,花费时间比较多。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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