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法包括以下三种: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商事仲裁是指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强制力。商事仲裁,俗称“经济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想诉讼的前置处理程序(非一裁终局),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后,一方不服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仅局限于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承包纠纷,一方不服裁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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