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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仲裁法 劳动仲裁程序仲裁法律依据

  • 劳动法
  • 2024-07-11 08: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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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到了民法典了吗

没有。

民法典废止中未涉及到劳动法。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仲裁法关于年月日的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十条规定,本规则规定的“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十五日”“四十五日”指自然日。

其中,“三日”的规定主要有对回避申请的决定时间;

“五日”的规定主要有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补正期间;仲裁委员会审查调解协议期限为五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为五日等。

“十日”的规定主要有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期间;

“十五日”、“四十五日”的规定,《办案规则》中只有两处涉及,一是仲裁庭裁决案件的期限为四十五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二是双方当事人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的期限为十五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法与仲裁法区别

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仲裁法四十八条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八条【劳动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裁终局。本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

(1)关于用人单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关于劳动者。考虑到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需要使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更方便,对其保障更充分。。因此本条把劳动者作为一裁终局的除外情况加以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享有诉权,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给予劳动者诉权,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

(2)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小额仲裁案件虽然绝对数额较小,但对于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的劳动者来说,这些资金可能是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的主要来源。因此,有必要对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作出特别的,更加慎重的处理。

(3)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一些用人单位明知自己行为违法,但为了自身利益,不惜钱款,不惜人力,借助自身优势地位也要把劳动争议案件打到底注上劳动者望而却步。本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可以有效地解决由用人单位造成的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的久拖不决。

本条关于劳动者诉权的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用人一单位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2)本条对劳动者提起诉讼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只规定了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就可以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可以继续提起诉讼。

(3)本条规定的诉讼期间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4)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视为放弃诉权,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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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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