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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几个仲裁员书记员?劳动仲裁书记员是什么编制

  • 劳动法
  • 2024-07-10 16: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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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组成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1)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2)仲档迅派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昌此申请仲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行贺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仲裁庭书记员属于公务员吗

劳动仲裁庭书记员不属于公务员。劳动仲裁庭是人社局下设的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仲裁庭的法官是事业单位身份,因此书记员一般也是事业单位身份,有的因为编制不足,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使用合同制人员。因此劳动仲裁院书记员不是公务员身份。

仲裁员和书记员有什么区别

仲裁员是的工作内容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与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正义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8、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9、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劳务派遣制的书记员。

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员和书记员可以是一个人吗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员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裁决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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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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