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据国家以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对于劳动仲裁案件,劳动者只有在进入诉讼阶段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阶段,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均没有法律依据。
1、实物财产担保,利用实物担保的形式主要体现在用住房、汽车、工厂或者土地等进行担保。这种担保形式在不利用现金做担保的前提下,避免了资金占用,以此可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也会更容易被法院认可。但是缺点在于:对于食物担保需要专业人员对实物进行财产评估,最终来确定其市场价值。所以这样必定会对大大降低申请财产保全的效率。
2、现金担保,现金担保是所有担保形式中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方式。毕竟用现金可以直接衡量其额度,后期也方便执行。但是这种方式也有着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普通人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的现金。即使有些企业有足够的现金可供担保,但用现金做担保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动,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3、银行保函担保,银行保函担保的实质就是:银行向申请人提供一张保函来向法院进行担保。这样一来,当由于申请人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时,银行会替申请人支付。这种担保形式的信誉度比较高,特别容易被法院认可,很容易通过审核。但是如果申请人想要申请银行的担保保函,难度就很大了,一般只有大型企业才符合申请标准。
4、保险公司保函担保,这种担保方式就是保险公司新出的一种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然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投保,待保险公司出具一份保函之后,申请人可以将此保函交给法院。这份保函和银行保函的作用一样。对于这种新型的担保形式,它的产生真正解决了很多当事人担保难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它的手续简单,收费低,而且也会被法院认可。不过这种形式出现的时间比较短,所以在法院审核的过程中,耗费的时间稍稍长点,有很多细节还待改善。
申请后仲裁是可以进行保全的。
仲裁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庭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按照人民法院保证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在仲裁庭收到当事人提交保全的申请书和材料后,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的材料递交人民法院。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要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
仲裁案件财产保全的管辖权,对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的管辖权,一般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执行。涉外仲裁案件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担保物及保全财产的清单。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要求不一致,具体应当按照出具保全裁定的法院的规定。
诉讼行为保全的申请人往往在客观上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或者不利状态。
行为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以及防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因此,不应以申请人提供担保作为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条件。
但是,由于行为保全对被申请人的利益影响甚巨,难以避免对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故在特定情况下,应赋予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裁量权,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考虑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案件涉及的权利类型、采取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及大小因素,责令申请人提供一定担保。
对于诉前行为保全,由于保全的紧急性,难以通过辩论程序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因此为了保障被申请人利益,同时也促使申请人慎重申请诉前保全措施,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由于行为保全不同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能够计算出保全财产的价值,而行为保全则一时难以计算被申请人可能因为申请错误所遭受的损失。
如果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可以计算,那么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就能够确定;如果被申请人的可能损失无法计算,须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总的原则应当是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金额和由于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相当。
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可能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中,为了保证权利的实现,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保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庭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庭也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轮候登记、异议登记等措施,以确保当事人的财产不会被转移、损毁或变价。
然而,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且获得仲裁庭的批准。
仲裁庭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申请人的权益和被申请人的权益,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仲裁财产保全法院(仲裁财产保全法院会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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