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一份交给仲裁委,一份自存。
劳动仲裁申请书一般是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补充: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劳动仲裁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劳动仲裁单位信息需要提交三份。其中两份交给仲裁委,一份自己保留。提交的材料包括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等。在仲裁过程中,需要提交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还需要注意仲裁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装订和提交。
劳动仲裁答辩状需要一式三份,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1份,给申请人1份,答辩人自己留存1份。
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后,需要向被申请人送达劳动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到后,应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答辩状,答辩状一般需要一式三份。
仲裁材料需要6份
(1)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即“1+被申请人人数”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3)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一份),其中:①被申请人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可到工商部门办公点查询打印;②被申请人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的,可登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查询打印;
(4)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准确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一份);
(5)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一份);
(6)其他材料(一份),包括:①能够体现属于本仲裁委管辖范围的基本材料;②能够体现当事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基本材料:③与申请人请求事项具有关联性的其他材料;
只有1份。仲裁庭开庭审理时,由仲裁庭的书记员将案件庭审情况记成笔录,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审理案件的仲裁员以及书记员签名后制成庭审笔录,作为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的依据,纳入案件卷宗归档保存。如果案件当事人需要复制庭审笔录的,可以复制。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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