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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地的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管辖地的法律规定最新

  • 劳动法
  • 2024-07-06 09: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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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什么性质单位,在那上班好吗

劳动仲裁在法律上无定性规定。

一般是全额拨款性质事业单位,有些地方是参公性质的。

行使的不是司法权,而是带有行政权性质的准司法权,因为一般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面,由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三方组成仲裁委员会,即三方机制。

还要注意区别于民商上的仲裁。

主要工作就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施行仲裁庭制度,和法院的做法大同小异,就是没有执行权,程序上是一裁两审,也有一裁终局的。

还需要补充的问我吧,因为我就干这个,呵呵。

劳动人事仲裁院机构改革方案全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聊城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市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党中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依法受理并承办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指导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预防调解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

(五)协助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业务指导、仲裁员聘前培训,以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指导等工作。

(六)完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承担院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文电、会务、财务、机要、保密、信息等工作。

(二)立案庭。承担争议案件的案前调解工作,承担争议案件的立案工作,承担各类文书的送达、登记及案卷归档工作,承担各类统计报表及本庭业务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仲裁庭。承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及受理案件仲裁文书的把关审查工作,承担案件研讨及本庭业务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调解组织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核定事业编制11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内设机构科级职数6名,其中正科级3名,副科级3名。

第七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仲裁可以跨级或跨区申请吗

不可以。劳动争议仲裁不可以跨级或跨区申请。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会偏向当地企业吗

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看证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仲裁,是为员工服务的部门,不会偏向一方。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员有受贿的违规情况,均属于违法行为。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是有用的。劳动仲裁是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保护,法律不会偏向任何一方,不存在偏向用人单位的说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不在同一个城市工作,工作地能受理吗

工作地点(合同履行地)和公司注册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城市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地点申请劳动仲裁,以下是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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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29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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