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直接填写所在地县区冠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设立在县级以上劳动管理部门的专事协调劳动关系,裁决劳动争议的组织,可以称为某某县(区,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院,己经立案审理的也可以称某某仲裁院某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向基层延伸的组织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室等等。
1、不是上下关系,但可以业务指导。
2、劳动仲裁一般是属地管理,县级与市级都在一个地方,受理案件以用人单位的注册级为准,在县上注册就在县上仲裁,在市级注册就在市上仲裁。
3、县上重大案件可以请市级仲裁,市级一般案件可以指定县级仲裁。
劳动监察如果认为“不属于劳动监察处理范围”应当给你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你凭此通知书才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也不受理,则也是应该是给你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你凭此通知书就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了。要注意了,不再这样糊里糊涂地“扯”下去了。因为,劳动争议案的仲裁申请时效和诉讼时效都是从争议发生计算的一年内,你得当心不要过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既不由劳动局,也不由人民法院作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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