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仲裁指劳动者(聘用工作人员)于用人单位就劳动人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仲裁行为。.这里注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处理人事劳动争议必经的法定前置程序,打官司并不是直接去到法院起诉。.(没有经过劳动仲裁就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受理,需要劳动仲裁过后,结果不满再到法院起诉。.)
1、向劳动仲裁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相当于10天之内通知用人单位)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这有一个10天,一般用人单位会拖到最后)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这又是一个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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