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后就不可以调解了,需要执行劳动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要求一方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当事人可以不再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前,双方私下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不再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是起诉必备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开庭时,双方也要和法庭一样,提交证据,陈述仲裁申请和答辩,举证,质证。最后仲裁员会问一句,是否接受调解,如果都接受,接下来会单独和每一方谈,无外乎是金额多少,仲裁员居中传话,如果双方都认可,制作调解协议书,撤诉。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于法定期限内出具裁决书。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劳动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具体可以自行百度。需要说明的是,一裁终局只对公司有约束,除非公司发现裁决依据的法律错误,证据造假,仲裁员徇私枉法等情节,否则不可起诉。劳动者不受一裁终局规则限制,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但是,一旦起诉,法院判决不存在“一裁终局”,公司方面的上诉权同时也被激活了,也就是说企业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向上级法院上诉,即使一审维持仲裁裁决,企业也获得了上诉权。
这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具体的争议已经由法院判决的,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对于不属于法院判决所涉及的劳动争议,因未经法院处理,当事人仍可以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二审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争取通过法院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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