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当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仲裁院会给双方当事人调解书或裁决书,不会给结案通知书的。具体条款如下: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仲裁不认可即无效,应该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公章原件。企业公章具有夲企业的身份权威,公章须在公安机关备案,并有统一代码。劳动仲裁不予认可的公章有多种原因,比如公章非规范刊刻,比如公章与企业名称不符,比如使用公章错误(以部门章,合同章,财务章,工会章取代企业公章),比如公章盖印错误(非盖章位置,盖印模糊)等等。仲裁不认定的公章是无效公章,当事人应按要求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公章件。
劳动仲裁调解书上,如果盖调解专用章有效。如果盖其它专用章没有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调解。
劳动仲裁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由劳动仲裁机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加盖劳动仲裁机构公章或者调解专用章。盖其它专用章并不能代表仲裁机构,应当无效。
在劳动仲裁中,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如果涉及到复印件,一般要准备至少三份复印件,分别用于自己备份、交由仲裁委员会和交给对方当事人。这样有利于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具体需要准备多少份复印件,根据仲裁规定和当事人的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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