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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理办法 劳动仲裁管理办法全文

  • 劳动法
  • 2024-07-03 08: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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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和老板说走劳动仲裁

大家好,我是埃贝索管理咨询的Kevin老师,埃贝索合伙人,企业HRD、资深管理咨询顾问、企业高级培训师、国际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际企业教练,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要明白自己是否真的需要走劳动仲裁这条道路。一旦自己走劳动仲裁这条道路,也就意味着和原企业原老板撕破脸皮。

如果真的需要走劳动仲裁这条道路,那么首先的是要不动声张的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当自己有足够的材料和证据的时候,才能去公开声明需要劳动仲裁,一旦劳动仲裁公开化的企业也会采取自保措施。劳动仲裁不是靠谁的声音大,而一切都靠的是证据,书面的材料或录音录像等。

其实劳动仲裁是不需要通知企业方,也不需要通知老板的。拿材料直接去找人社局劳动仲裁庭就可以了。后续人社局那块会进行处理仲裁。

当然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明材料,可以事先跟老板跟企业进行沟通商谈。前提是你必须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就是打草惊蛇,暴露目标。

在潍坊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潍坊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也可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是追究现任公司法人定追究前任公司法人

劳动争议仲裁不追究法定代表人个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不是与法定代表人个人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是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劳动争议仲裁不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劳动者应当以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影响仲裁活动进行,新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继续履行前任尚未完结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管公司调岗吗

劳动仲裁肯定管公司调岗

公司调岗包括通知,岗位,薪酬等等,这个也是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

协商,最佳方案协商,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

就直接仲裁,自己不知道怎么弄的,找个号称59块维权的第三方平台”八法维薪“,在线都帮你弄了,还不用自己跑来跑去的麻烦

劳动人事仲裁院机构改革方案全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聊城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市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支部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党中央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依法受理并承办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指导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预防调解工作。

(四)组织实施国家、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

(五)协助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业务指导、仲裁员聘前培训,以及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指导等工作。

(六)完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承担院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文电、会务、财务、机要、保密、信息等工作。

(二)立案庭。承担争议案件的案前调解工作,承担争议案件的立案工作,承担各类文书的送达、登记及案卷归档工作,承担各类统计报表及本庭业务文件的起草工作。

(三)仲裁庭。承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审理及受理案件仲裁文书的把关审查工作,承担案件研讨及本庭业务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调解组织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核定事业编制11名。设院长1名,副院长1名;内设机构科级职数6名,其中正科级3名,副科级3名。

第七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聊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4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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