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属于审判官的机密文件,不属于当事人可以查阅的诉讼材料范畴,在案件未审结前,相关信息不宜由律师进行拍照,否则可能会造成审判秘密的泄露,并对司法裁判造成一定的阻力和舆论风险。
应当在案件审结后,根据有关规定及存档卷宗的机密性分级再决定是否允许相关人员进行拍照、复制。
1、仲裁庭不会将卷宗转交法院,因为双方是独立的系统。
2、如果单位改变陈述,可申请法院调取仲裁卷宗。
结案后,如果对裁定书不服,可以委托律师去复印,然后申请法院撤销该裁定。庭审笔录是劳动仲裁庭审情况的集中反映,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0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劳动争议案件进入到诉讼阶段,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时需要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6条规定,除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因此,我们认为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不仅应允许当事人及代理人查阅复制,还应允许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查阅。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劳动仲裁庭审笔录不仅应允许当事人及代理人查阅复制,还应允许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查阅。
笔录的法律效力是具有一定程度的效力的。因为笔录是记录事实的一种方式,如果笔录的内容真实有效,那么它所表达的意思也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同时,笔录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格式和要求,如被记录的人需在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会被视为无效。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笔录也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来支持某一方的主张。如果笔录中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在记录过程中存在错误,那么它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将会被质疑。所有在笔录的制作和记录过程中需要保证真实有效,将事实进行客观的记录,才能保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是的,劳动仲裁会会留下记录。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受理、调解和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记录。具体而言,劳动仲裁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理登记表:包括劳动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争议的事实和依据等。
2.调解记录:包括调解过程的记录和调解协议的备案等。
3.裁决书:包括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认定、裁决结果和裁决理由等。
4.其他记录:包括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卷宗等。
这些记录是劳动仲裁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可以作为裁决依据和证据材料。在劳动争议解决后,相关记录会被归档保存,因此可以在未来的时间里进行查询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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