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一定时间让被申请人回应(答辩期)。被申请人也可以放弃答辩期。
第二种:一般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对此有规定“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第三种:简易程序仲裁过程中提出
由于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和审理程序,所以可以比较灵活。这种情况下,必须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例如保障被申请人的答辩期)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可以的。劳动仲裁申请书上交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内容;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如果只是事实方面的修改,则可以在开庭时直接改正,不需要另外特意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一般没有什么影响。《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根据情况变更诉讼请求
1、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只能针对劳动仲裁的诉求提起诉讼,如果变更、增加请求,应当就变更、增加的请求申请劳动仲裁;
2、如果增加的诉讼请求是与原来仲裁阶段的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时,如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中有关工资克扣的裁决不服,其可向法院就此提起诉讼,并还可增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诉求,由于克扣工资和支付经济赔偿金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无需再进行劳动仲裁;
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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