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是找单位也不是找老板,而是找劳动部门(劳动局),不打12333申请劳动局部门仲裁,员工在公司上班如果公司无故辞退员工,或者故意刁难员工,不予发放工资,那么员工可以通过拨打劳动部门的电话12333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必须按要求执行。
公司两个股东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可以,案情简介:
原告为被告公司员工,因被告长期拖欠工资,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25517.24元。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程序,裁决书和判决均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105517.24元,支付经济补偿20000元。
上述劳动争议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原告在准备申请强制执行时,通过工商查询,发现被告公司于二审判决作出的第二日,即2020年9月10日进行了工商注销。
因判决书中的被告为公司,因此原告只能先以被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申请,被法院裁决驳回,原告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终法院判决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对公司向原告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及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在得知被告公司注销后,首先去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经查询发现,被告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发布了注销公告,此时正值劳动争议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但被告公司并未向原告和法院告知其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和发布注销公告的事宜。
在被告公司的上诉状以及二审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并非完全否认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承认拖欠部分工资,因此在被告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原告是被告的已知债权人,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被告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向原告发出过任何通知。
在代理律师调取的被告公司工商档案中,在《清算报告》中记载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明显与事实不符,被告公司在明知案涉债务未清算的情况下,确认公司债务已清理完毕,其形式清算不能产生合法清算、实质清算的法律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代理律师认为,该条规定中的“未经清算”应当以合法清算、实质清算为标准,而非本案被告为了逃避债务、完成工商注销程序而进行的形式清算。
在法院作出终本裁定后,代理律师向法院执行庭提起了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工商档案显示,其在注销时,已经对公司进行了清算,并有清算报告,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故驳回了追加请求。
因不服该裁定,申请人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代理律师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追加两股东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公司向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公司自行解散清算的程序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否则如果公司有未结债务,股东有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
仲裁阅卷笔录(劳动仲裁阅卷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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